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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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CO/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CO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申请CO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获得的或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货品。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签订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是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出口企业对外贸易中用好用足原产地优惠政策,其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待遇,从而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海关总署于200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确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可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及其分支会作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机构之一,承担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工作。

目前,贸促会系统可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全面框架经济合作协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1.加工装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

出口货物因在加工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企业凭《进口成分产品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

2.转口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EXPORT)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口的货物,企业凭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申请转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