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若经其它国家(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0.40,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0.656, GUANGDONG ROAD,HONGKONG
目前,出口商栏出现“on behalf of ”只能有一种情况:“国内出口货物发货人+on behalf of+货物国内所有权人或实际生产商、制造商”的样式,出现此情况,需让企业提供合同等书面佐证,证明on behalf of前后两个主体的关系,确认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响贸易和签证管理,又能满足出口贸易的现实需要,这是允许的。
2.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CHINA TO HONGKONG,THEN TRANSHIPPED TO ROTTERADM NETHERLANDS BY SEA”,或 “FROM SHANGHAI CHINA TO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 VIA HONGKONG”。该栏的装货港必须是国内的港口(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港口),到货港一般是国外的港口或者港、澳、台的港口。但也有例外情,例如联合国在我国进行的招投标项目要求出具原产地证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出现到货港是国内港口。对于一份产地证上的货物分别从不同的港口起运的直接填写CHINA。
多式联运的表达方式:
From+装货港+国家+to+切换运输工具地点+by运输方式,then切换运输工具地点+to+交货地+by运输方式。例:从中国上海到法国布雷斯特海运,再到瑞士日内瓦路运。FROM SHANFHAI CHINA TO BREST FRANCE BY SEA,THEN TO GENEVA SWITZERLAND BY TRUCK.
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也可以依据有关方面要求填写国内的保税区。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被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商业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注:如为文字唛头直接在文字唛头栏填写,无须上传图片唛头;如为图片唛头不能用文字描述的可在图片唛头栏目上传图片唛头,并在文字唛头栏目填写SEE ATTACHMENT)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括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 HUNDRED (100)CARTONS OF COLOUR TV SET,’。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ONE THOUSAND (1000) M/T PIGIRON 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如需在此栏加注商标,需提供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如非本公司所有,需提供商标持有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如无法提供,则不能在证书上显示商标。
此栏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货物价格、商品金额等;(2)其他国家制造的字样;(3)歧视性条款;(4)与第8栏不一致的HS编码;(5)货物描述中不能出现该产品是属于某双边或地区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否则需申请优惠原产地证,而不是非优惠原产地证;(6)不能出现该产品符合国外某行业标准等内容,(因为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国外的行业标准无从判定)。
目前去往伊朗、哈萨克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出口,经常会出现对方客户信用证要求打在原产地证上的HS编码与国内企业出口报关的HS编码不一致的情况,对此签证机构应该要求企业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HS编码填写,因为目前只要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成员国,HS编码的前六位应该是各国一致的,同时建议修改信用证。
8.第八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及以上的偶数位HS编码,与出口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九栏:数量。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这栏不得重复,只填写一种计量单位。
10.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2023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 10,2023”。此栏不得留空。
11.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己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备注:1、产地证须全部大写英文填制(不可有中文和英文小写)。
2、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地点统一填写YANCHENG,CHINA,申请、签署日期按照实际日期填写(如特殊情况,可向贸促会说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可酌情更改日期)。
3、通过邮寄方式出口的货物,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方可出具原产地证书。
4、出运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货物,不可申请原产地证书,企业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并在我会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认证即可。
5、如果遇到发票号码填写错误,可在企业端做证系统联系在线客服,在后台删除该发票号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方可重新申请原产地证书。
6、如原产地证书已经审核通过,需要修改其内容的,可在原产地证书前面的方框内打勾,然后点击上方导航条里面的改证重发按钮,点击确定,即可修改证书内容。
7、如货物原材料含有进口成分或者商品落入海关122号令清单范围的(清单见附件2),请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见附件1),并提供原材料进口报关单以及该货物的出口报关单
附件1、2(点击下载)
供稿:王薇
审核:穆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