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课堂2026-02]如何快速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应征税?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盐城市贸促会(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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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快速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应征税?

答:第一步可以通过查询商品代码是不是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来判断,如果第一步无法确定是否征税,就要对照应征税的政策审核业务和单证进一步判断。

一、查询商品代码是否应征税

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代码都带有特殊商品标识“1”,我们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商品代码确认是否应征税。

若使用离线版申报系统,查询商品代码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进入离线版申报系统后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然后需要点击左上角“搜索-添加条件”。点击“属性”,选择“海关商品码”,在“值”的地方输入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逻辑条件”选择“任意匹配”,“逻辑关系”选择“并且”,然后点击“确认”。

最后,找到有效商品代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含有基本商品标志“*”;2.出口日期在有效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范围内;3.“特殊商品标志”是否为“1”,如果是“1”就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二、核对政策审查业务和备案单证判断是否应征税

财务人员要掌握出口征税的相关政策,然后结合企业出口业务实际情况和备案单证来判断是否应征税,主要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中(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退税或免税申报,将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以最终发布的规定为准。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