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西对华赖氨酸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12月3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10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动物饲料的赖氨酸[葡萄牙语:lisina para alimentação animal (feed grad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继续进行调查,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2309.90.90、2922.41.10和2922.41.90项下的产品。2024年12月27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81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CJ do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Produtos Alimentícios Ltda.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动物饲料的赖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1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号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管道和配件、花园软管、鞋子、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材料、包装等。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树脂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树脂。2016年11月29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4月25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格(C&F value)正式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此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调查,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肯定性裁决,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出口商/生产商税率为3.44%~20.47%、韩国为4.00%和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区为16.68%,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对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巴西调整对华汽车轮胎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税率表
2025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834号决议,批准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Wanli Tire CorporationLimited)提出的重新审议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novos de borrachapara automóveis de passageiros)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税率表作出调整,按照更新后的税率表继续执行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25-1.77美元/千克。涉案产品为65和70系列汽车轮胎,轮辋尺寸为13英寸和14英寸,轮胎宽度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涉及南共市税号4011.10.00项下的产品。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8年7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巴西外秘书处2008年第46号公告)。2009年9月9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7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参见巴西外贸委员会2009年第49号决议)。2012年8月24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2年第3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7月2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5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08-2.17美元/千克。2018年7月27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对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2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505号法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25-1.77美元/千克。2024年7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 da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2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继续进行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744号决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四、墨西哥对华碳钢镀锌丝网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1月6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镀锌丝网(西班牙语:malla o tela galvanizada de alambre de acero al carbón)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年10月10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7314.19.03、7314.19.99和7314.31.01。2013年6月4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镀锌丝网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10月9日,墨西哥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19年9月27日,墨西哥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11月4日,墨西哥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将2014年原审终裁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延长五年,措施自2019年10月10日起生效。2024年9月30日,墨西哥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
五、加拿大对华铸铁污水管作出双反终裁
2026年1月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Cast Iron Soil Pip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预计加拿大贸易法庭(CITT)将于2026年2月6日前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3.00.00.10和7303.00.00.90。2025年7月1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5年10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初裁。
六、韩国对华铝制预涂感光板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1月8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6-2号公告称,应韩国生产商제일씨앤피(주)가(参考英文名Cheil C&P Co., Ltd.)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预涂感光板(Presensitized Aluminum Plate for offset Printing)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2016年9月8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预涂感光板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9月7日,韩国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反倾销税(参见韩国企划财政部第634号令),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税率为5.86%~10.21%。2020年5月4日,韩国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5月3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8.78%~10.32%,自2021年5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参见韩国企划财政部第852号令)。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3701.30.9100。
七、澳大利亚对华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6年1月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01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Nufarm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2,4-Di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2,4-D)]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2918.99.00.43、2918.99.00.44、2918.99.00.48、3808.93.00.61、3808.93.00.71、3808.93.00.79。本案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4月27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6月11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6年2月13日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4@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4,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2601, Australia。2002年4月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3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5%-10%的反倾销税。此后,澳大利亚先后三次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012年8月10日、2017年7月20日对进口自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2013年1月31日、2018年3月5日作出肯定性终裁,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如下: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25.6%,后调整为22.3%(见2018年10月9日ADRP Report No. 79)、中国其他出口商为35.3%。2022年4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4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Nufarm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包括钠盐、2,4-D酸、2,4-D酸中间产物(盐和酯)、2,4-D酸全配方产品以及所有形式的2,4-D酸。2022年12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21号公告,决定继续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税率为22.3%,中国其他出口商税率为35.3%。该措施自2023年3月25日生效。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