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贸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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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下称“海牙认证公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正式生效实施。

《海牙认证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方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近年来,《海牙认证公约》新缔约方快速增长,截止到2023年11月7日,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官网记载共有125个缔约方,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传统的领事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转变为仅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达其他缔约国使用。大大简化了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成本,便于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极大便利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涉外案件的代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

一、 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前后对比

(上图为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前的流程)

(上图为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后的流程)

二、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主管机关

中国外交部是《海牙认证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也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三、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国附加证明书办理的具体程序等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

四、《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五、 《海牙认证公约》列举适用的文书

(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

(二)行政文书;

(三)公证书;

(四)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

但是,公约还规定了不适用的两类情形:

(一)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六、《海牙认证公约》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所涉各项文书、证据的影响

1、涉及身份证明的证据

《海牙认证公约》免去了缔约国范围内的认证环节,尽可能简化了涉外诉讼身份证明文件的证明环节。

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参加诉讼,需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后,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境外企业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等,其认证均得到了简化,仅出具附加证明书即可。

(1)实践中,诉讼主体是外国自然人,本人持护照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手续。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2)诉讼主体是外国企业的,则需要将其护照或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后认证环节虽得到了简化,并未明确规定不需要公证环节。所以为稳妥起见,如国外形成的公文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建议先与法官沟通确认,或者继续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避免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出未经公证、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2、授权资料

授权资料一般指授权委托书,其本身不属于“公文书”。但当地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进行公证并出具的公证书,则属于《海牙认证公约》第一条第(3)项的“公文书”。

(1) 授权资料在国外签署的,需要完成第一步“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而无需再进行第三步“中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授权资料在中国境内签署的,不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手续,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均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3、其他域外证据,可以不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对于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外的其他域外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逐渐认可对于一般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不是强制要求,即便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等予以审核认定。但也有不少法院不予区分证据类型,统一要求办理。未经办理的,则有可能不予认可其证明力。对此,需与法院及时沟通举证形式的要求。

七、最高院关于适用公约的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其中,第12个案例为:准确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减轻当事人诉累——文某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离婚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7日,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经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8月13日,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离婚判决,判令:王某与文某离婚,婚姻关系结束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置。2023年8月,文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案涉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文某提交的有关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案涉外国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判决。

【典型意义】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公约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公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合二为一”,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实现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简化。在涉外司法领域全面、严格适用公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免于繁琐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本案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充分展现了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一审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协外认15号

该案件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在司法案件中的的首次适用,可以看出:只要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可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先前的公证+认证环节直接简化成相关公文书+附加证明书,为“公文书证”类的文件和证据提供一定便利,加速诉讼进程,提升司法效率。

(来源:海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