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盐城市贸促会(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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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继续增长,规模达6.41万亿元,东盟连续4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中国也连续多年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本期原产地签证实务,我们将带给大家的是“需求量”最大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指南。

空白证书样式

单一窗口证书申请路径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选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即可免费申领相关原产地证书。

单一窗口证书申报界面

01证书填制指南

第一栏:出口商

Product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应填写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境内(本文境内指关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此栏填写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7栏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11栏签字。

 小贴士 / Tips 

1.申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基本信息的英文名称完全一致,标点符号注意使用半角输入法输入。

2.企业地址需包含国家。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二栏:收货人

Product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应填写进口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进口方应为东盟成员国。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小贴士 / Tips 

1.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2.收货人国家应与第十一栏进口国保持一致。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口岸。

 小贴士 / Tips 

1.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2.卸货口岸应为第十一栏进口国的口岸。

3.若需要详细表述运输细节,可填写在本栏空白处,参考格式:FROM启运港TO卸货港VIA(转运港)BY 运输方式 ON (出运日期) 

4. 印度尼西亚码头“TANJUNG PERAK, SURABAYA INDONESIA”在其海关系统中是无法找到的,可能出现无法匹配影响通关的情况,建议录入证书时选择“SURABAYA INDONESIA”。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出运日期Departure date:

运输工具号Vessel's name / Aircraft etc.: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

运输细节(非必填):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For Official Use

此栏留空。

第五栏:项目编号

Item Number

此栏填写产品的项目编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产品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小贴士 / Tips 

若申报为非货物项,对应此栏为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产品外包装上的一致。

 小贴士 / Tips 

1.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2.如产品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建议直接勾选“N/M”选项申报。

3.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含特殊唛头需要盖骑缝章的证书,建议采用空白证书套打方式制证。

4.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产品描述及HS编码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including quantity where appropriate and HS number in six digit code)

此栏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产品描述及HS编码,产品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HS编码应填写6位。

 小贴士 / Tips 

1.产品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产品应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2.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产品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产品无包装的,应填明产品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3.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特殊条款生成在货物描述之后。

4.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它机构代表其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此种情况下,出口商信息建议填在特殊条款中。

5.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填写第三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证书第7栏。中国或进口方境内的企业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货物描述:

特殊条款:

第三方信息: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Origin criteria

本栏填写货物满足原产资格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1.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货物。本栏填写 “WO”。

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水果、鱼类、初级矿产品等。

2. 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使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本栏填写 “PE”。

3. 产品符合管理办法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1)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

(2)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 产品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不属于管理办法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的:

(1)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货物离岸价格40%的,应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25、26、28、29 (29.01、29.02 除外)、31(31.05 除外)、39(39.01、39.02、 39.03、39.07、39.08 除外)、42—49、57—59、61、62、64、 66—71、73—83、86、88、91—97 章项下的产品,符合 4 位税则归类改变的,本栏可填写 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本栏也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小贴士 / Tips 

1.证书栏目展示申报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内容,栏目填写“WO”、“PE”、“PSR”、“CTH”内容时,内容申报在“原产地标准”内,栏目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时,“原产地标准”不填,“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2.根据管理办法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不少于40%。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与申报的非原产成分相加应等于100%,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九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栏:

Gr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and value (FOB) only when RVC criterion is applied

此栏应填写产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含填写“PSR”原产地标准,但 适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在此栏填写产品 FOB 价格。

 小贴士 / Tips 

1.产品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2.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3.为满足企业在本栏FOB价体现其他币种的需求,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填写发票金额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时,货币单位不为USD时,价格条款需填写FOB。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Number, date of Invoices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

 小贴士 / Tips 

1.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2.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

小贴士 / Tips 

1.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东盟成员国。

2.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证书栏目对应申报项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Certification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 ORIGIN印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东盟秘书处备案的最新有效笔迹一致。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十三栏:其他标注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

展会产品:勾选“Exhibition”。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 栏中注明;

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时勾选“Movement Certificate”。

 小贴士 / Tips 

由于打勾方框较小,且互相靠得比较近,请采用空白单证套打的企业,打印完成后注意检查证书该栏目打勾位置是否准确,避免后续因打勾位置不准确造成后续通关享惠受阻。

02其他要求及说明

证书的签发及有效期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系统在证书第 13 栏 “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文件的保存要求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能充分证明原产资格及货物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文件保存至少3年。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系统可生成)。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申请人应提交更改申请说明、归还原证书正副本办理手工更改。

证书无法归还的,应申请办理更改重发证,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 12 栏自动标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 字样。

证书重发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系统可生成)。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重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小贴士 / Tips 

1. 申报界面黄底栏目为必填项。

2.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3. 证书请如实、准确申报,确保与货物进口通关时提供的单证相符,避免通关享惠受阻!

4.证书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制证签发,海关原产地证书制证有两种模式,即套打制证和自助打印,目前仅输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支持自助打印。套打证书送至签证现场完成签发后,需将证书第二联(标题为Duplicate)交由签证机构归档。

 

(来源:福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