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发布新版《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等五项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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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发展形势下,商事调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近年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成功签署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的全球化发展,国内外当事人的多元化调解需求日益增多,中国商事调解事业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量,推动商事调解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发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新修订了《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调解员行为考察规定》《调解员培训规定》五项重要制度性规范。

本次修订创新力强,亮点突出,综合考虑了联合国贸法会大力推动调解示范法及调解规则对各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新指引,以及全国贸促调解系统统一适用现代化调解规则的新要求,结合了以贸促调解系统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调解最新实践,汲取了多家国际知名调解机构商事调解规则的先进经验,重点改革商事调解程序、调解收费办法、和解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以及调解员队伍的规范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力求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中国方案”,打造商事调解的“中国品牌”。

具体来说,本次新修订的制度规范有七大亮点值得关注:

1、大幅度降低调解费用 彰显调解低成本优势

为回应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需求,进一步发挥调解的低成本优势,调解中心对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改革,大幅降低了调解费用,特别降低了调解启动成本,确保收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在相同标的额下,当事人需缴纳的调解费远低于诉讼费和仲裁费,同时可以自由选择以争议标的金额或以调解员调解时间为计费依据的两种不同收费方式;调解的启动成本即案件登记费实行统一固定标准1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缴纳该费用后即可开启调解。

2、扩大调解受案范围 简化调解启动程序

本次修订注重扩大调解的受案范围,让更多争议得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从受理争议类型上,将国际投资争端纳入到调解受案范围内;从案件来源上,明确受理“其他机构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同时扩大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范围,接受“使领馆、商协会等邀请或委托的案件”。

除从源头上扩大调解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程序也得以简化。申请人无需取得事先的调解合意即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进入调解程序也无需书面回复。

3、明确国际调解相关概念 构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机制

本次制度修订注重与国际调解规则的接轨,融合了国际商事调解最新理念,汲取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及其他国际知名调解机构调解规则的先进经验。    

针对商事调解的专业概念与相关表述,新修订《调解规则》对“调解”及“和解协议”进行了概念性解释,明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为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推动国内国际专业术语表述一致。

同时,为加快构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机制,新修订《调解规则》规定将公约作为申请和解协议执行或救济的依据,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关于和解协议可以依据各方当事国的法律获得执行力的规定相衔接。

4、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提供多样化调解员选择方式

为贯彻落实“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国际调解理念,新修订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并充分给予当事人选定、更换调解员的自主权。在调解员选定方式上,新修订《调解规则》增加规定了“一名或多名调解员选定方式”“当事人共同提名和分别提名制”“名册外推荐调解员”及“调解中心代为指定”等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意思自治;在调解员更换程序上,新修订《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异议的,调解中心应更换调解员” ,即无需额外审查可直接更换,体现了对调解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5、提高调解员授予资格条件 覆盖更多调解员从业领域

为加强建设高水平、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新修订《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提高了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资格门槛。一是提高最低工作年限要求,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具备“十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才能被授予调解员资格;二是将职称要求提高到“高级职称”,以传递商事调解员为高水平专业人士的价值导向。此外,本次修订也特别规定了“推荐制”和“特邀制”,为杰出的年轻调解人才、海外人才以及资深调解专家提供畅通的申请渠道。

在调解员从业领域上,调解中心特别规定除接受传统经济贸易实务工作者的申请外,还接受来自“科技、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等行业实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的调解员申请。通过这一规定,调解员的专业背景得以丰富,满足了更多行业领域的当事人对于高水平调解员的需求。

6、强调调解员“友好”原则 加强对调解员的“中立性”要求

新修订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等规定都强调了调解员要遵守友好原则。“友好”一词参考《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关“友好解决纠纷”的表述,意在强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礼貌友善和适度引导,以友善、调停为原则,体现“在商言商、以和为贵”的精神。

另外,调解员站稳中立立场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此次修订同样加强了对调解员中立性与公正性的要求,强调“调解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以及“调解员不得对争议的是非曲直提出评判意见”。同时《调解规则》也增加规定了调解员对可能影响调解中立性与公正性的情形的披露义务。

7、强调调解保密原则

新修订的制度规范着重强调对商事调解的保密性要求,在多项规则中对调解员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充分彰显商事调解保密性高的优势。

例如新修订《调解规则》增加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要求,调解过程不记笔录”,新修订《调解员守则》也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之上强化了调解员的保密义务,规定“一方当事人单独向调解员提供的证据或信息,调解员不得披露给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曾就案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调解员履行披露义务。

调解中心对调解制度重点内容进行的多项突破性改革深度契合了商事调解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响应了国内外商事争议中日益增长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需求。随着新修订调解规则和各项重要制度的发布,调解中心将以更先进的调解理念、更规范的调解程序及更高水平的调解员队伍帮助中外当事人有效解决争议,和谐化解冲突,进一步推动中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