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中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盐城市贸促会(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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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厄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根据《中厄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安排,原产于中国和厄瓜多尔90%的税目产品将互相取消关税,其中约60%的税目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规定,符合《中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货物可申请享受《中厄自贸协定》项下税率。想要顺利获取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让红利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中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那些事吧。

一、原产货物与关税减让政策

原产货物包括: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来自一方或者双方原产材料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符合以上要求的原产货物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中厄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对于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厄以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果满足协定规定的具体要求,可视为在中厄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具体货物在厄瓜多尔的关税减让情况:可通过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已签协议的自贸区”—“中国—厄瓜多尔”—“附件2”查看。

二、《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与签发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签证机关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或者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证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选择“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后进入证书申报页面,如实准确填报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应注意页面提示的各栏目录入要求且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中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

《中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一般情况下,《中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装运前申报不能确定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可在该栏填写“***”(注:三个星号)。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在证书第四栏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厄自贸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进行申报。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同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提交所经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常见问题答疑

Q:《中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后如丢失或者需要更改,应怎样处理?

A: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申请人确认原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在第四栏备注栏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原证证书号 DATED 原证签发日期”,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申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要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证书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并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Q:出口货物申请《中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应如何填写?

A: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或者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完全获得的,证书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栏填写“WO”。

货物在中国由符合《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WP”。

货物在中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且符合《办法》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填“PSR”。

货物在中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填“RVC”。

Q:如果贸易中有第三方/中间商,如何填报?

A:申请人在申报页面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并选择所在国家(地区),不可在证书其他栏目录入。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公司不属于第三方,第三方应为驻在出口国(地区)及进口国(地区)以外国家(地区)的贸易方。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